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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險過期相關問題發文單位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:金管保四 字第 09502042251 號 發文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:行政院公報 第 好房網12 卷 112 期 18133 頁 要  旨:保險人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  規定疑義釋令 全文內容:茲就「保險人適用借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(以下簡稱 本辦法)第 3 條第1項規定疑義」,說明如下:  一、凡保險人有本辦法第 3 條第 1 借款項規定怠於通知之情事而保險事故  係在原保險期間屆滿日後三十日內發生者,要保人得向保險人辦理續  保並將始期追溯至原保險酒店工作期間屆滿之時,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。其 中有關辦妥續保之期限,應配合本辦法第 3 條第 3 項「保險人應  保留前 2 項所寄送訂做禮服續保通知存根 6 個月,以備查詢。」規定之保  存期限內為之。至於原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後至辦妥續保手續前發生 汽車交通事故,濾桶因不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 15 條規定,保險人無保險給付義務。但續保之保險費,應不包括自 原保險期間屆滿三十土地買賣日後至辦妥續保手續期間之保險費中,屬於本法 第 44 條費率結構之預期損失、安定基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部  分。  酒店打工 二、為確保保險契約之有效性,並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,建議被保險人有 前項情形者,於原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,即向  節能燈具 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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